(2013)都江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刘XX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案发前系成都弘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堰山和畔”小区的物业管理。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刘XX利用清运“堰山和畔”小区建筑垃圾之机,与清运人宋XX谈好每车清运费70元后,授意宋XX以每车120元的价格签订清运合同,并要求宋XX将每车多出的50元钱现金返还自己。2012年3月至10月,宋XX在该小区清运垃圾496车,领取清运费59520元人民币,以每车50元的约定价格共返还给被告人刘XX248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刘XX退还了赃款共计人民币24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单位成都弘民物业管理公司都江堰分公司的负责人宋XX的陈述,证人宋XX的证言,都江堰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证据,被告人刘XX常住人口信息及其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金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