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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19号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唐同斌。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松。委托代理人宦莹。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孙盛武。委托代理人宦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67.50元,下余167.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