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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分行与张栓成、田乔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分行,张栓成,田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分行被执行人张栓成被执行人田乔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分行与张栓成、田乔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张栓成、田乔(互负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被担保人帅海锋在原告邮政银行庆阳分行处的借款本金22748.67元及利息2124.96元(算至2011年3月14日),并支付自2011年3月15日至借款归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14.4%计;2、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索款差旅费1000元的请求;3、案件受理费393元,张栓成、田乔各负担196.5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栓成、田乔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栓成、田乔已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