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齐向东与白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向东,白占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齐向东。被告白占军,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向东诉被告白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17日,原告齐向东以需要核实被告白占军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向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