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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齐向东与白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向东,白占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齐向东。被告白占军,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向东诉被告白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17日,原告齐向东以需要核实被告白占军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向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