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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与贾占中、贾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贾占中,贾建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贾占中,男,汉族。被告贾建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与被告贾占中、贾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赵贵山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