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李勇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738号原告: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大群,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勇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朝鲜族,。原告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婷独任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大群到庭参加诉讼,李勇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是在2012年5月29日签订的《货物运输车辆行业管理合同》。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的第三条第2款第6条之规定,乙方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额不低于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应当投保不计免赔险,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投保商业第三者险,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货物运输车辆行业管理合同》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车辆行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挂靠在甲方(原告)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额不低于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应当投保不计免陪险。如乙方不按规定办理保险及续保,除发生交通或商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外,甲方(原告)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物运输车辆行业管理合同、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双方建立的挂靠经营关系,应予确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货物运输车辆行业管理合同》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律师费,因未向法庭提供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故对原告的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辽宁惠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建所签订的《货物运输车辆行业管理合同》;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