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刘贵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刘贵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65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忠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江齐全,均系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代表人:潘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江齐全,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贵元。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刘贵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