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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陈乃兴,周飞,孙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058-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陈乃兴。被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孙成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成林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孙成林所有的鲁QX**号“宝马”牌轿车。二、扣押被执行人孙成林所有的鲁QX**号“奥迪”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