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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樊家什字军人服务综合楼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孟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琨。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5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琨一直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被公安机关寻找,所经营的网吧在诉前已转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长执字第0080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