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华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阳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华阳伙同马欢乐(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高架桥下被害人龙某的简易棚内,持砖头击打被害人龙某的头部,劫取被害人龙某身上的人民币3860元。后被告人李华阳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现被抢的人民币386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龙某主要损伤为右额顶部5.0cm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1)周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看守所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华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劫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