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姜明月,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17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