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与董瑞儒、董瑞卿、亓克军、亓连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董瑞儒、董瑞卿、亓克军、亓连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负责人亓新文,主任。被执行人董瑞儒、董瑞卿、亓克军、亓连吉。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与董瑞儒、董瑞卿、亓克军、亓连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