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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伟刚与徐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刚,徐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刚,个体。被执行人徐春梅,个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开民一初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林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