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锁子与杨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锁子,杨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陈锁子,男。被执行人杨章民,男。委托代理人刘秀芳,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陈锁子与杨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2012)丹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章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锁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4706.01元,并承担诉讼费1780元。2013年杨章民诉陈锁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2013)丹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锁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章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9534.55元,并承担诉讼费794元。两个生效判决冲抵后杨章民仍应赔偿陈锁子15174.46元,承担诉讼费98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杨章民及其妻刘秀芳均没有存款,家中除住房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旧电视机一台。因杨章民在此次事故中脑部受伤,有精神障碍,无法交流,由其妻刘秀芳代理。因家庭经济困难,其家属只能凑齐3000元。申请执行人陈锁子在此次事故中眼睛受伤急需治疗,申请司法救助12000元,其余表示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给予司法救助12000元,终结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给予申请执行人陈锁子司法救助12000元;二、终结本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25号、(2013)丹民初字第0000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书义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培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