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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华勇与尹淑媛、刘利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6)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田执字第00518号尹淑媛、刘利梅:你(单位)与华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诉保字第00019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