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商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秦俭与陆红兵、季卫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俭,陆红兵,季卫兵,刘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商初字第0172号原告秦俭,工人。被告陆红兵。被告季卫兵,农行职工。被告刘汉风,护士。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俭诉被告陆红兵、季卫兵、刘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兰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红兵、季卫兵、刘汉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贵宏的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志兰负担。审判员 王小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