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射商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秦俭与陆红兵、季卫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俭,陆红兵,季卫兵,刘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商初字第0172号原告秦俭,工人。被告陆红兵。被告季卫兵,农行职工。被告刘汉风,护士。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俭诉被告陆红兵、季卫兵、刘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兰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红兵、季卫兵、刘汉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贵宏的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志兰负担。审判员  王小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