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舟仲撤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李昌龙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李昌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仲撤字第30号申请人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泳。委托代理人毛宝伦。委托代理人周琨。被申请人李昌龙。申请人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李昌龙与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作出舟劳仲案字(2013)第056号仲裁裁决,该裁决认定:李昌龙于2011年5月进入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从事船体主管工作,双方连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3月12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另,李昌龙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月工资收入平均值为6689元。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开工率严重不足客观真实,其提出经李昌龙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协议中未具体提及经济补偿金事宜,同时协议约定“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后,该协议生效”,经核实截至李昌龙提起仲裁申请之日,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未付清协议约定款项,故该协议虽合法,但并未产生效力,对李昌龙不具有约束力,李昌龙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昌龙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为2年,计算基数为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平均月工资6689元,故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337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昌龙经济补偿金13378元。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在2013年3月12日签字时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昌龙已在该协议中承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愿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李昌龙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舟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该协议未生效、对李昌龙不具有约束力的观点没有根据,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即生效。而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关于协议生效时间存在两个不同条款,即第8条“甲方(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后,该协议生效”与第11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针对该两条款,李昌龙一方认为应按协议第8条确定协议生效时间,而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则主张协议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协议第1-5条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在协议签订当日履行完毕。在李昌龙申请仲裁之前,仅有协议第6条所约定的款项因付款时间尚未届至而未履行。因此,从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履约行为可以看出,协议应自双方签字盖章当日即已生效,而非协议第8条所载的“甲方(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后,该协议生效”。协议第8条位于第7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李昌龙)自愿放弃其他任何权利、承诺不与甲方(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发生任何纠纷”之后,本院认为从协议的行文布局可以将协议第8条理解为对第7条的限制,即如果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清所有款项,则李昌龙不放弃对其他权利的主张。综上,本案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2013年3月12日)起生效,在协议尚处履行期内,仲裁委以协议尚未生效、对李昌龙不具有约束力为由,裁决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昌龙经济补偿金,法律适用错误。另,经本院核实,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已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舟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舟劳仲案字(2013)第056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李昌龙负担。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耕炜代理审判员  方 燕代理审判员  王丽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