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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解放西路开达学校东邻。法定代表人王章群,经理。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应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博爱县中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