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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3)华法刑初字第57号,被告人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法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代婆”,女,1958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再次对其取保候审。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XX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金凤、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初至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伍炳进、何景坤、刘春銮(后三人已判刑)等人以入股的方式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茫海洲村四马井自然村蒋家后面的松树林里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以摇“骰子”赌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到场参赌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下注金额以10元为起点,上不封顶,时间长达三个月之久。并从参赌人员赢利中按5%收取水子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伍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2011)华法刑初字第138号判决书,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四马井赌场现场照片及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故不作主、从犯的认定。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已缴纳一定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余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缴清)。(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盘江玲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人民陪审员  李 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