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73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明云与王迪、鲁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云,王迪,鲁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730-13号申请执行人:朱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鲁文文,女,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齐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迪、鲁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迪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账号1612003001012441707下的存款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