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诉被告黄世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黄世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黄桂秋,女,1943年11月5日出生。原告黄世忠,男,1946年8月28日出生。原告黄桂贞,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陆峰。被告黄世魁,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建华,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原告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诉被告黄世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军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韩明、人民陪审员张亚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陆峰、被告黄世魁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起诉称:1972年原告黄世忠出资,在原、被告母亲沈素真的宅基地上建了3间堂屋、1间西屋,该房屋归沈素真所有。1983年左右,被告黄世魁在母亲沈素真的宅基地上又建了4间平房。2012年12月,母亲沈素真病故,准备析产时,得知被告在2001年5月母亲沈素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母亲的4间房屋办理在了被告的名下。原告认为4间房屋及土地属母亲沈素真所有,根据母亲的遗嘱,该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3间堂屋、1间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黄世魁答辩称: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持有的房产证合法有效,90年4月之前,原房屋已经无法使用,是被告出资翻新了原房屋并加盖了房屋。房产证有效,遗嘱就没有效力。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梁园区八八办事处四平社区证明及三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三原告是本案争议房屋所有人沈素真的继承人,具有主体资格。2、原商丘市袁庄乡土地管理所定界图1份,证明争议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归沈素真,被告房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登记的相关事项错误。3、沈素真遗嘱及见证人证明各1份,证明争议房屋是1972年所建属沈素真所有,被告是在沈素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办理登记到自己名下的。争议房屋应由原告继承。4、孙桂兰的书面证言。5、争议房屋和被告房屋照片7张,证据4、5证明争议房屋是沈素真1972年所建,一直没有翻建过。6、被告房产证1份,证明房产登记错误,诉讼没有超过时效。7、王志军、沈其君出庭证言,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及房屋没有翻建所有权归沈素真。被告黄世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房产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房产证办理合法有效,房产证如有错误,应以登记薄为准,1990年翻建的,本案也已经超过20年的上限时效了。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证人虽未出庭作证,但证言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6和被告证据均是房产证,本院认为房产证不是证明所有权的唯一凭证,且该房产证内显示的土地与袁庄土地管理所定界图显示的土地并不一致,房产证的办理存在虚假,对房产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母亲沈素真1972年在原商丘市袁庄乡曹庄村沈庄4村民组其分配的176.587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了3间堂屋、1间西屋。1990年被告黄世魁在沈素真的宅基地上又建了6间房屋。在其母亲沈素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5月24日在房管部门将被告自建的6间房屋连同其母亲沈素真的3间堂屋、1间西屋全部办理在了自己的名下。2012年12月25日沈素真死亡,其在生前于2012年10月15日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沈素真所有的3间堂屋、1间西屋由儿子黄世忠、女儿黄桂秋、黄桂贞继承。该遗嘱由见证人沈其君、王志军作证,并请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陆峰、宋新萍见证。现原、被告双方因遗嘱所涉房屋发生纠纷。另查明,原、被告父亲黄绵立于1970年1月份去世。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但被告所持有的房产登记簿中的定界图与本案争议的房产的定界图内容不符,房产证登记的记载存在瑕疵,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原、被告争执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但是实际所有人是沈素真。公民有对房产处分的权利,沈素真在生前作出的遗嘱合法有效,故三原告要求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沈庄四村民组的沈素真宅基地上所有的3间堂屋、1间西屋由原告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继承,所有权归原告黄桂秋、黄世忠、黄桂贞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世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张亚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司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