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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