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赡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赡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民革审 判 员 谭 猛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拜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