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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慈浩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慈浩,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葛亮,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慈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慈浩及其辩护人葛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慈浩以其个人名义,采用借款并承诺保本付息的手段,对外向戚某、陈某乙、罗某、鲁某、邵某、裘某、王某、姜某、俞某、盛某、莫某、张某、沈某、朱某甲、徐某、陆某、朱某乙、钱某、杨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累计达人民币4760000元,并将所吸资金以0.1元不等的月息回报借给他人,以及支付借款利息等。被告人陈慈浩吸收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3元向被害人戚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12000元,余款未归还。2.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3000元,余款未归还。3.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罗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17000元,余款未归还。4.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3元向被害人鲁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归还。5.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邵某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后以本金的方式归还人民币59000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28000元,余款未归还。6.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3元向被害人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46500元,余款未归还。7.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3元向被害人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45000元,余款未归还。8.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姜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116000元,余款未归还。9.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3元向被害人俞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73500元,余款未归还。10.2012年2月3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5元向被害人盛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后以债权转让方式归还本金人民币80000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18000元,余款未归还。11.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5元向被害人莫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归还。12.2009年2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2元向被害人张某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105160元,余款未归还。13.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沈某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82400元,余款未归还。14.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人民币700元向被害人朱某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7700元,余款未归还。15.2011年4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3元向被害人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75000元,余款未归还。16.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3元向被害人陆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36000元,余款未归还。17.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朱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37000元,余款未归还。18.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钱某借款人民币580000元,后以本金方式归还人民币80000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364400元,余款未归还。19.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慈浩以月息0.02元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人民币80000元,余款未归还。2012年9月,被告人陈慈浩因无力偿还上述借款而外逃。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慈浩在本市镇海炼油厂38幢103室门口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慈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戚某、陈某乙、罗某、鲁某、邵某、裘某、王某、姜某、俞某、盛某、莫某、张某、沈某、朱某甲、徐某、陆某、朱某乙、钱某、杨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凭证、对帐单、帐户明细、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慈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慈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慈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慈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慈浩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各被害人。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红丹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人民陪审员  陈冬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贝琼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