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路灏男诉李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灏,李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路灏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李义平,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灏男与被告李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灏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灏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路灏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