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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路灏男诉李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灏,李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路灏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李义平,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灏男与被告李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灏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灏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路灏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