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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黄辉松与赵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松,赵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黄辉松,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被告赵显明,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松诉被告赵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辉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辉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黄辉松负担。审判员  赵明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