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黄辉松与赵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松,赵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黄辉松,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被告赵显明,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松诉被告赵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辉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辉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黄辉松负担。审判员 赵明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