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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彭永阳与黄鹏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永阳,黄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彭永阳。委托代理人彭珍珍。申请人黄鹏举。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彭永阳与申请人黄鹏举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永阳与申请人黄鹏举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5日经白河县构扒镇高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黄鹏举除已支付的彭永阳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彭永阳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00元。二、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民事赔偿部分终结,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永阳与申请人黄鹏举签订的2013(0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