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王忠与王绍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王绍龙,王小芳,王敏,王丹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927号原告:王忠。被告:王绍龙。委托代理人:张小娟。第三人:王小芳。第三人:王敏。第三人: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诉被告王绍龙,第三人王小芳、王敏、王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绍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对被告王绍龙的起诉。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吴旭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晗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