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辖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金国与杨振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国,杨振兴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辖初字第0020号原告杨金国,男。委托代理人王咏。被告杨振兴,男。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国诉被告杨振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振兴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天宁区,要求将该案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称被告居住在沭阳县东城馥邦小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沭城镇天下景城小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本县沭城镇,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杨振兴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天宁区的证据,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