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华孚控股有限公司与安荣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华孚控股有限公司,安荣,余姚华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挺。委托代理人:吕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荣。委托代理人:沈志坤。一审第三人:余姚华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挺。再审申请人华孚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荣、一审第三人余姚华联纺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华孚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