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萍与张华仁、童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张华仁,童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弋民一初���第00886号原告:刘萍,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仁,男,193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童玉华,女,193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刘萍诉被告张华仁、童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3日第三人张伟,男,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临时周转七天,并���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第三人张伟无力归还该笔借款,请求延期还款,并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2012年3月,第三人张伟因突发疾病逝世。后第三人张伟的哥哥张义国(工作单位:中行芜湖分行)协助原告处理该笔债务,将第三人张伟的部分到期债权收回,并用收回的款项偿还了原告3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张华仁、童玉华作为第三人张伟的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出示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出示借条,证明2011年6月13日第三人张伟(男,身份证号340202198102080012)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临时周转七天,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证据主张未提出异议。经当庭举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所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当庭举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6月13日第三人张伟(男,身份证号340202198102080012)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临时周转七天,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刘萍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期限七天.张伟.2011.6.13。原告认为:借款到期后,第三人张伟无力归还该笔借款,请求延期还款,并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2012年3月,第三人张伟因突发疾病逝世。后第三人张伟的哥哥张义国(工作单位:中行芜湖分行)协助原告处理该笔债务,将��三人张伟的部分到期债权收回,并用收回的款项偿还了原告3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张华仁、童玉华作为第三人张伟的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房产、到期债权、抚恤金等)范围内偿还第三人张伟尚欠原告的债务,但被告在继承遗产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的诉求,有其提供的证据借条原件等予以佐证,但利息按月息2%计算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包括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并且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异议。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华仁、童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伟(男,身份证号340202198102080012)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刘萍借款本金9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2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四)(五)(六)(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