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舒某乙、舒某丙与徐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徐荣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舒某甲。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舒某乙。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舒某丙。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徐荣某。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陈某。申请再审人舒某丙、舒某乙、舒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徐荣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衢开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舒某丙、舒某乙、舒某甲申请再审称:三申请人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宋菊莲于2005年去世,父亲舒允光于2010年去世,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位于开化县城关镇江滨路5号2-3-6室9原望江弄8号)房产,2005年12月26日父亲舒允光将属于自己名下部分所有权遗赠给徐荣某和陈某共同继承,经过开化县公证处当日出具的(2005)浙开证字第743号公证书予以确认。2011年12月28日申请人舒某乙、舒某丙以申请人舒某甲为被告,被申请人徐荣某、陈某为第三人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29日,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衢开民初字第23号判决,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予以驳回申请再审人舒某丙、舒某乙、舒某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判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舒某丙、舒某乙、舒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舒某丙、舒某乙、舒某甲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方旭红审判员 姚斐杰审判员 朱伯全��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