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郭青美与曹奇岭、雷广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青美,曹奇岭,雷广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郭青美,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曹奇岭,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雷广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北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商务会所B座第16、17层。原告郭青美诉被告曹奇岭、被告雷广成、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青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