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立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长,吉林省未成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田立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爱晶。被告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2282号。负责人王成,所长。委托代理人谢伟光,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长被告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