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立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长,吉林省未成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田立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爱晶。被告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2282号。负责人王成,所长。委托代理人谢伟光,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长被告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