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成工华河计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成工华河计机械有限公司,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285号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被告李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计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计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