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正根与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正根,李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魏正根,男,1960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李少华,男,1957年10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魏正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少华财产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少华所有的位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刚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彭鹤龄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