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王东红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758号原告:王东红。委托代理人:顾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滕黛琳。委托代理人:朱启静。本院在受理王东红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东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红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东红自行承担,余款退还原告王东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俞 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