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1497号 原告:肖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任士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