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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扶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长发路147号宝利化工公司内防水材料厂门口,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在该厂门口地上晒废品铝屑,便让龙某某将废铝屑拿开,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见龙某某持铁棒欲与其打架时,便将铁棒夺下扔到一旁的垃圾桶内,并动手打了龙某某一个耳光,致龙某某左耳鼓膜紧张部外伤性穿孔。经鉴定,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友已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龙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属于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亲友已对被害人龙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了龙某某的谅解,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   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娜书 记 员 于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