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秀玲与杨国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玲,杨国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杨秀玲。被告:杨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玲与被告杨国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玲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国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