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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秀玲与杨国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玲,杨国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杨秀玲。被告:杨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玲与被告杨国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玲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国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