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海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海龙,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暂住太原市。2011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海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海龙伙同田志业(已监视居住)、”四川”(身份不详,现在逃)窜至本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丽华苑绿化带,盗窃该绿化带内固定树木的铁管23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6元),盗窃得手后,三人携赃逃跑至长风西街与旧晋祠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白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款照片,太原市委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被告人前科材料,同案犯田志业的供述,被告人潘海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海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晋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