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韩凤。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