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曼与许胄彦、章铁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曼,许胄彦,章铁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曼。委托代理人:胡集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胄彦。一审被告:章铁标。再审申请人张曼因与被申请人许胄彦、一审被告章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