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别文娇诉杨俞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文娇,杨俞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别文娇,女,汉族,39岁。被告:杨俞钧,女,汉族,36岁。委托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别文娇与被告杨俞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别文娇,被告杨俞钧的委托代理人王大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别文娇诉称:被告杨俞钧介绍我从案外人田桂杰处购买门市房,我支付田桂杰购房款500,000.00元,被告口头为田桂杰卖我房屋一事提供担保。后我发现田桂杰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假的,经协商,被告返还我购房款270,000.00元,尚欠购房款230,000.00元。之后被告为我出具230,000.00元欠条一份。经我索要,被告未能返还我剩余230,000.00购房款,现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俞钧偿还230,000.00元。被告杨俞钧辩称:我不同意偿还原告别文娇230,000.00元。我只是原告同案外人田桂杰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的中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且田桂杰出售房屋给原告的行为涉及诈骗,已经法院依法审判,现正在服刑,本案诉争款项属于刑事犯罪的赃款,我没有偿还的义务。原告别文娇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别文娇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欠款人:杨俞钧,2011年7月9日。”证明被告杨俞钧同意返还原告230,000.00元。被告杨俞钧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杨俞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有返还原告购房款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并综合庭审调查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在案外人田桂杰担任吉林市置业家园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宜山路分店店长期间,于2010年6月4日,经被告杨俞钧介绍,用假委托、假公正、假房证骗取原告别文娇信任并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公衍斌名下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恒东花园二期3号楼1号网点卖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田桂杰购房款500,000.00元。后原告发现田桂杰无权处分所出卖的房屋,经与被告协商,被告给付原告270,000.00元,并于2011年7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返还剩余230,000.00元购房款。2011年6月9日,田桂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分别为本案原告与案外人王奇峰)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吉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田桂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确认被告给付原告的270,000.00元购房款并非在田桂杰的示意下给付的。后经原告索要无果,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230,00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别文娇同被告杨俞钧之间签订230,000.00元欠条是否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否给付原告诉争款项。本院认为:诉争款项虽然在田桂杰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属于赃款,但对于原告别文娇确系其因同田桂杰签订合同而遭受的合理损失,被告杨俞钧在原告同田桂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自愿给付原告270,000.00元现金,并在田桂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为原告出具230,000.00元欠条,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其通过书面合同方式承诺给付原告剩余230,000.00元,该民事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经原告索要,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别文娇要求被告杨俞钧给付2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俞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别文娇2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00元,由被告杨俞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衣 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