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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贾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臧海明与毛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海明,毛世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臧海明。被告毛世国。本院受理原告臧海明与被告毛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应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煜审 判 员  杨礼军代理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