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臧海明与毛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海明,毛世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臧海明。被告毛世国。本院受理原告臧海明与被告毛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应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煜审 判 员 杨礼军代理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