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李清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1号本院受理的李锋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收财产执行一案,已于2013年3月21日审理终结。现(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锋清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锋清所有的号牌为鄂AC6B**的雅阁牌HG7203AB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6077875)变更过户于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所有。审 判 长 张 园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