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执字第08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执字第0825-1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忠,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徐斌与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姜开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斌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忠偿还借款115000元及代垫的诉讼费130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文忠于2013年7月17日给付徐斌2万元(已给付),余款9万元由刘文忠于2013年腊月25日前给付1万元,自2014年起每年的腊月25日前还2万元,直至还清为止。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因双方已和解,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姜民开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斌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网喜执行员 杨 林执行员 穆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林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