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彦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黄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6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70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限期履行案款12600元,承担执行费89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履行了案款12600元,缴纳了执行费89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领取了执行款126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