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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甲、刘某某与顾某某、王乙、王丙、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甲,刘某某,顾某某,王乙,王丙,蒋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红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沙铁祥。原审被告王乙。原审被告王丙。原审被告蒋某某。上诉人王甲、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某,原审被告王乙、王丙、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甲、刘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甲、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甲、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王甲、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