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23。被告林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7月17日以与被告林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