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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23。被告林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7月17日以与被告林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